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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TB 10063-2007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7年12月29日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 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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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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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主要生产场所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B划分。 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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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间距
3.1 线路 3.2 机务、车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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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线路
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表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h并高于轨面4.0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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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3.2.2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 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3.2.3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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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 4.2 管道穿越桥涵 4.3 管道穿越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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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管道穿越线路
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 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中心外侧各20m内的管道壁厚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4.1.2 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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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道穿越桥涵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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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 4.3.2 公路、道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也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²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²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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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车道
5.1 站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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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站场
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 大型、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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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5.2.1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二条及以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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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 6.2 电气设备房屋 6.3 厂房(仓库) 6.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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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旅客车站
6.1.1 铁路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到10000㎡: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直接对外疏散出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1.2 旅客车站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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