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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GB 50210-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2024-12-5 09:58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1.0.5 建筑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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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 细部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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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计3.2 材料3.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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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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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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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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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4.2 一般抹灰工程4.3 装饰抹灰工程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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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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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主控项目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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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3.4 抹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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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一般项目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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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5.5 特种门安装工程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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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5.1.3 门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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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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