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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GB 50220-95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
2024-12-5 10:00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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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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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3.2 公共交通线路网3.3 公共交通车站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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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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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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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共交通车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3 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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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 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3.4.2 公共交通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3.4.3 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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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4.2 自行车道路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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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条文说明4.1.1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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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行车道路
4.2.1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4.2.2 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用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4.2.3 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路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4.2.4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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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4.3.2 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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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步行交通
5.1 一般规定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5.3 商业步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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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5.1.3 步行交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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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5.2.2 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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