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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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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GB/T 50493-20192019-09-25 发布 2020-01-01 实施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
2024-12-5 11:16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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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 flammable gas 又称易燃气体,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2.0.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有毒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2.0.4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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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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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点确定
4.1 一般规定 4.2 生产设施 4.3 储运设施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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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 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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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产设施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4.2.3 比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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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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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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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探测器选用5.3 现场警报器选用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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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5.1.2 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5.1.3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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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探测器选用
5.2.1 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的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5.2.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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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报警器选用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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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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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LEL·m。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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