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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DB61/T1748-2023

前言
陕西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Fire safety regulation for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andparking placeDB61/T1748-202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14发布2023-12-14实施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章规则》的规定起
2024-12-4 17:5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总体要求、停放、充电、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以及管理职责与内容的要求,描述了检查考核与改进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电动驱动的摩托车充电停放场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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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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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18 3.1]3.2 充电 chargin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蓄电池的过程。3.3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 charging and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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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要求
4.1 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4.2 独立建造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4.3 场所宜室外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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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停放
5.1 车身周边2m内不应存在可燃物,远离污水井、化粪池、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区。5.2 停放时应关闭电源锁,断电停放,不应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留滞在电动自行车纳物箱内,不应长时间暴露在烈日高温下,露天停放时应做好防护措施。5.3 停放时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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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充电
6.1 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充电柜设置区域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场所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6.2 充电前应确认车辆的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是否完好。6.3 充电前应关闭电动自行车电源锁,确认处于正常状态后,先连接蓄电池,再接通电源。充电完毕后,应先切断电源,再断开蓄电池与充电器的连接。6.4 应选择符合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的合格充电器产品,充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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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7.1 平面布置7.2 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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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平面布置
7.1.1 地上场所宜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当建筑面积小于300㎡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7.1.2 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半地下层、埋深小于10m的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室外地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7.1.3 场所应合理划定停放区和疏散通道,确保火灾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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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火分隔
7.2.1 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 b)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 c)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7.2.2 当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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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疏散
8.1 每个场所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b)建筑面积大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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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设施和器材
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2 消火栓系统9.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4 通风及排烟设施9.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6 灭火器配置9.7 消防标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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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1 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内也应设置与消控室报警主机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1.2 所在建筑(架空层除外)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建造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下建筑面积500㎡以上、地上建筑面积2500㎡以上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地下建筑面积500㎡(含)以下、地上建筑面积2500㎡(含)以下的,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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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火栓系统
9.2.1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其设置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9.2.2 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并符合以下要求: a)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mm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为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30m; c)应配置当量喷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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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1 应充分利用所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3.2 室内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且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按中危险级II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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