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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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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前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 CNCA-C18-01: 20202020-11-30发布 2020-11-30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
2024-12-5 10:41
引言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24-12-5 10:4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 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特种火灾探测器、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火灾显示盘、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家用火灾报警产品、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024-12-5 10:41
2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2024-12-5 10:41
3 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获证后监督 符合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工厂条件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
2024-12-5 10:41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规定。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2024-12-5 10:41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产品相关质量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
2024-12-5 10:41
6 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包括适用检验项目,样品抽样/送样要求、数量,检验时限,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确可被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
2024-12-5 10:41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
2024-12-5 10:41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4-12-5 10:41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的规定。
2024-12-5 10:41
10 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明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符合相关认证标准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要求及产品质量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产品合格证明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2024-12-5 10:41
11 收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并应向社会公示。认证机构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认证费用由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行收取的, 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应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2024-12-5 10:41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验样品的真实性负相关责任,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024-12-5 10:41
13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2)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 样品检测要求及时限要求; (5)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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