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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imber structuresGB 50206-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5号关于发布国
2024-12-4 15:20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工程设计文件为基础。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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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方木、原木结构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由方木(含板材)或原木制作的结构。2.0.2 胶合木结构 glued-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的结构。2.0.3 轻型木结构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主要由规格材和木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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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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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木与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4.2 主控项目4.3 一般项目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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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1.2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条文说明4.1.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4.1.2 原规范对划分检验批的规定不甚清楚,本次修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关于划分检验批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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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控项目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4.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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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一般项目
4.3.1 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1。4.3.2 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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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主控项目 5.3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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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5.1.2 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坯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5.1.3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生产。5.1.4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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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主控项目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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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项目
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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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轻型木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主控项目 6.3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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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主要材料制作与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6.1.2 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²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²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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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主控项目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书对照。6.2.3 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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