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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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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GB 50069-200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9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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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1.0.3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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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符号
2.0.1 作用和作用效应2.0.2 材料性能2.0.3 几何参数2.0.4 计算系数及其他Ka——主动土压力系数;条文说明2.0.1~2.0.4 主要针对有关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一些常用的符号,做出了统一规定,以供有关给水排水工程中各项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中共同遵照使用。 本规范中对主要符号的统一规定,系依据下列原则: 1 一般均按《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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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3.0.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抗渗,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构筑物混凝土的抗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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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4.2 永久作用标准值4.3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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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结构上的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4.1.2 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构筑物内部的盛水压力、结构的预加应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4.1.3 可变作用应包括:楼面和屋面上的活荷载、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表或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4.1.4 偶然作用,系指在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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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永久作用标准值
4.2.1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相应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永久性设备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该设备的样本提供的数据采用。4.2.2 直接支承轴流泵电动机、机械表面曝气设备的梁系,设备转动部分的自重及由其传递的轴向力应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标准值。动力系数可取2.0。4.2.3 作用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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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系数
4.3.1 构筑物楼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3.1采用。4.3.2 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确定水塔风荷载标准值时,整体计算的风载体型系数μs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倒锥形水箱的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2 圆柱形水箱或支筒的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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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5.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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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对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均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5.1.2 本规范采用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对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压曲失稳)计算、结构整体失稳(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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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2.1 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γ0S≤R (5.2.1)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1.1、1.0、0.9; S——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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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5.3.1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或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形、抗裂度、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5.3.2 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状态时,应按不出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验算。5.3.3 对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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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本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6.2 变形缝和施工缝6.3 钢筋和埋件6.4 开孔处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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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一般宜按地下式建造;当按地面式建造时,严寒地区宜设置保温设施。6.1.2 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除水槽和水塔等高架贮水池外,其壁、底板厚度均不宜小于20cm。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的规定。6.1.4 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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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变形缝和施工缝
6.2.1 大型矩形构筑物的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置适应温度变化作用的伸缩缝。伸缩缝的间距可按表6.2.1的规定采用。6.2.2 当构筑物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承受的荷载差别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加以分割。6.2.3 构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上连同基础或底板断开。伸缩缝的缝宽不宜小于20mm;沉降缝的缝宽不应小于30mm。6.2.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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