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GB/Z 24978-20102009-08-09发布 2010-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趋多样化,系统保护对象和安装场所也日趋复杂化,需要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按照评价活动及其目标可分为以下三种评价模式:
a) 产品评价:对系统及其组件特定性能或适用性能进行试验,以确认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或是否满足特殊应用要求;
b) 设计评价:对大型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判断满足系统设计目标的程度;
c) 运行评价:对系统运行性能进行检查和试验,以评价系统完好有效性。
5.1 总则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6、7、8章相应规定进行评价,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5.1.2 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a) 评价机构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的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人员、设备等评价所需的资源条件,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b) 评价人员应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
6.1 产品评价指标体系
6.1.1 产品评价指标应由评价委托方提出。
6.1.2 产品评价指标可分为:
a) 制造商宣称的、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或国家相关标准未规定的技术性能和指标;
b) 特定应用场所要求系统或其组件应具有的特殊技术性能和指标。6.1.3 对系统或其组件进行产品评价,宜包括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兼容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易用性等一级评价指标:
a) 可靠性是指被评对象在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