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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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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前言
铁道部文件铁运[2010]105 号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的通知各铁路局, 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标准, 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解决当前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完善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铁道部组织编制了《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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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技术条件。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均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1. 3 本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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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语
2.1 危险货物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2.2 危险货物办理站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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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规定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3.1.1 铁路线路系指用于铁路运输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合资铁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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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仓库、站台、雨棚、堆场
4.1 一般危险货物仓库 危险货物仓库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货物可合建一个仓库。4.1.1 危险货物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设置高架仓库。4.1.2 仓库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4.1.3 仓库净高不得小于4.2m,应设带有防护措施的高窗,窗台高度不得低于2.0m。4.1.4 仓库应采用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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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储罐
5.1 气体(液化)储罐 5.1.1 储罐的材质既要考虑其机械性能、工艺性能,又要考虑其与介质的相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5.1.2 储罐设计压力 1.常温储存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储罐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气体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表5.1.2-1确定。 2.常温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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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栈桥、鹤管、装卸泵(压缩机)、输送管道
6.1 栈桥和鹤管6.1.1 罐装货物装卸栈桥及其线路,应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装卸栈桥及其线路,亦可采用纵列式布置。6.1.2 液化烃、轻质油品、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装卸栈桥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液化烃和轻质油品可同桥布置。性质相近或相似的液体物料装卸时可同桥布置。6.1.3 栈桥及其附属物应使用耐火、耐腐蚀、不渗水材料建造,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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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装箱场地
7.1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 7.1.1 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应与其运量相适应,并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1.2 集装箱作业场应设装卸场,根据需要可设拆装箱场。 装卸场应设主箱场、辅助箱场、场内道路、停车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装卸场应与其他场区隔开独立设置,并设置必要的封闭设施。 集装箱堆场应与城市道路畅通,货主进出堆场方便,并考虑消防通道的布置,一般情况下应和城市干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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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装卸作业线
8.1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8.2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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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
9.1 装卸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装卸方式、装卸机械性能确定。各类危险货物配备的主要装卸设备类型见表9.1。9.2 装卸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装卸腐蚀性物质的装卸设备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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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消防设备、 设施
10.1 灭火器材10.1.1 灭火器的选择 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气体火灾(C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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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防雷、防静电设施
11.1 防雷设施 11.1.1 爆炸品仓库及雷暴日大于40天/年地区的所有危险货物仓库、堆场、雨棚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5m×5m或6m×4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 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顶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和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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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劳动安全防护
12.1 安全检测设备12.1.1 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储运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有毒气体或能散发有毒气体的液体储运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要求如下: 1.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检测器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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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
13.1 危险货物换装(轮)技术条件 换装(轮) 设施设备的设置及安全距离参照本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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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A.0.1 道路——路边。A.0.2 铁路——线路中心线(指明者除外)。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A.0.4 储罐——罐外壁。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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