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跨越工程全部项目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送交工报告,并应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工手续。 17.0.2 工程交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对其施工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不符,应进行整改。 17.0.3 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跨越工程竣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材料改代单; 2 开工报告; 3 交工报告; 4 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7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8 无损检测综合报告; 9 其他有关资料。 条文说明
17.0.1 本条阐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完成全部工作量后,向建设单位(监理)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根据工程的组织形式不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工报告的接收单位。 17.0.3 本条提出了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基本技术资料,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补充增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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