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地铁车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的有关规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有关规定。
表4.1.5 地铁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注:1 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按6人计,超员按9人计; 条文说明
4.1.1 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对地铁车辆作了规定,根据地铁工程设计工作的要求,在本标准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同时为了方便起见,有部分内容有所重复。
4.1.2 本条规定“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正常运行”的条件主要是指: 1 载荷从空车到超员的范围内; 2 车辆速度不超过运行曲线规定的速度; 3 车轮的摩耗在规定的范围内; 4 除灾害性天气以外的气候条件; 5 车辆、轨道、信号等维修工作均按规定要求进行等。 本条还规定了“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指车上应装有的灭火器、事故广播装置、应急疏散门、救援设施等。 4.1.3 为了防止火灾发生与蔓延,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车辆及内部设施原则上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已的情况下(如电线、电缆、减振橡胶件等)方可使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4 车辆采取减振防噪措施的目的一是改善乘客的乘坐舒适度,二是减少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4.1.5 表4.1.5中规定的超员人数,是由座席数人数和最大立席人数相加得出的,最大立席人数如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规定计算的话,单位有效站立面积最大站立人数应为8人/m2。但根据有关资深设计人员的经验,除要考虑车辆外,也考虑到对工程结构的荷载影响,故本版规范仍保留了以前一直采用的设计数据,即单位有效站立面积最大站立人数9人/m²。 表4.1.5中规定了“受电弓工作高度”为3980mm~5800mm,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场所的需要,并且是车辆所能达到的数值,但在设计接触网高度时,尚应符合本规范15.3.21规定。 4.1.14 车辆的构造速度又称结构速度,是考虑到车体和转向架运行的安全如结构强度、牵引传动系统转速限制、基础制动装置的热容量以及制动距离等而限定的速度。最高运行速度是指除要满足车辆构造速度所要满足的条件以外,还要满足运行性能良好的条件所决定的最高速度。根据以往成熟的经验规定了构造速度为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 4.1.15 所谓冲击率是指加速度的变化率。研究表明,影响人体舒适度的主要是冲击率,在列车加速或减速过程中,如果冲击率过大,会发生乘客摔倒等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限制其数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14894中,这个限值为1.0m/s3,为进一步改善乘客的舒适度,在本规范中规定为0.75m/s3,如用户要求更高,可通过与承包商的双方协商,写入合同中。 4.1.19 本条规定了列车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发生三种可能发生的故障时运行的能力。目的是为了使列车发生故障时不致造成系统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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