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工作环境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20℃〜55℃。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3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做出明显永久性标识,下述的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温度范围作相应调整。 6.2 外观 6.2.1 灭火装置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光滑,无龟裂、气泡和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6.2.2 灭火装置的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6.2.3 灭火装置应有永久性铭牌,铭牌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其内容应符合10.1.1的要求。 6.2.4 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和明显机械损伤等缺陷。 6.3 材料 灭火装置的外壳和其中的所有零部件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蚀处理。 6.4 喷射性能 6.4.1 喷射时间 6.4.1.1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大于1kg时,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应大于120s。 6.4.1.2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小于等于1kg时,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应大于40s。 6.4.2 喷射滞后时间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6.4.3 限温型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 限温型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时距喷口5mm处的温度: a) 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80℃; b) 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6.4.4 非限温型灭火装置的热间距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按7.3方法对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公布的产生400℃、200℃、75℃温度的热间距进行验证,测得各处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6.4.5 喷射过程及状态 6.4.5.1 灭火装置在接通启动信号后应能正常喷射。 6.4.5.2 在喷射期间,喷口处应无明火或火星,喷射期间或喷射后应无残渣外溢。 6.4.5.3 喷射结束后,外壳不应出现变形、烧穿或壳体表面引燃等现象。 6.4.6 表面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后其表面最高温度(不含喷口处): a)限温型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00℃; b)限温型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c)非限温型灭火装置不应超过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公布值,且温度上限不应超过200℃。 6.5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 一个灭火装置中的气溶胶发生剂的总充装质量不应大于10kg,充装质量偏差不应超过其标称质量的±2%。 6.6 环境适应性 6.6.1 高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55℃±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6.2 低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20℃±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6.3 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在温度40℃±2℃,相对湿度90%〜95%的环境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7 抗震性能 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8 抗冲击性能 悬挂式灭火装置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9 壳体绝缘性能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喷放后,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6.10 灭火性能 6.10.1 A类木垛火 按7.11.2、7.12.2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60s内应扑灭明火。喷放结束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应复燃。 6.10.2 B类火 按7.11.3、7.12.3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1 浓度分布性能 按7.13规定的方法进行浓度分布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2 电引发器 6.12.1 基本要求 灭火装置中的电引发器采用电点火头做引发元件时,应至少采用两个电引发元件。 6.12.2 工作电压和启动电流 电引发器的工作电压不应大于24 Vd.c.。 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不应大于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 6.12.3 安全电流 电引发器通以150mA电流,持续5min,不应动作。 6.12.4 静电感度 按7.14.3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感度试验,试验时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5 寿命 按7.14.4规定的方法进行加速寿命试验,电引发器的寿命不应低于气溶胶发生剂的有效使用期。试验后电引发器应能正常启动,且性能符合6.12.2、6.12.3和6.12.4的要求。 6.12.6 动作可靠性 按7.14.5试验方法进行动作可靠性试验,电引发器应能可靠动作。 6.13 热引发器 6.13.1 外观 热引发器不应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的现象。 6.13.2 燃烧速度 热引发器燃烧速度不应小于3s/m。 6.13.3 燃烧性能 热引发器在传火时不应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 6.13.4 抗水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20℃±5℃、深度为1m的静水中浸泡4h,燃烧速度和燃烧性能应符合6.13.2、6.13.3的要求。 6.13.5 耐高温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55℃±2℃的恒温箱中放置2h,不应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6.13.3的要求。 6.13.6 耐低温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20℃±2℃的条件下放置2h,不应有裂纹和断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6.13.3的要求。 6.14 反馈元件 设有反馈元件的灭火装置,反馈元件应能输出灭火剂喷射的信号。 6.15 控制装置 6.15.1 控制装置的基本性能应符合GA 61中的相关要求。 6.15.2 控制装置还应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的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6.15.3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6.16 配套部件 6.16.1 远程启动按钮 远程启动按钮性能要求应符合GB 19880的要求。启动按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措施。 6.16.2 探测部件 火灾探测部件的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17 联动性能 具有联动功能的灭火装置在自动、手动启动方式下,应能正常启动,状态显示应准确。相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同时进行联动试验时,其喷出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差不应超过2s。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不应联动使用。 6.18 悬挂支架(座) 悬挂式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灭火装置的总质量,时间为24h,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6.19 气溶胶发生剂 6.19.1 —般要求 6.19.1.1 化学组分 生产单位应公布气溶胶发生剂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组分。氧化剂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2%。 6.19.1.2 安全性 用于生产气溶胶发生剂的各种原料应为对生物无明显毒害,燃烧产物不含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有害成分。 6.19.2 发气量 按7.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发气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3 含水率 按7.2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含水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4 吸湿率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吸湿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5 热安定性 按7.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热安定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6 撞击感度 按7.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7 静电感度 按7.2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静电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8 摩擦感度 按7.2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摩擦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9 密度 按7.2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 6.20.1 电绝缘性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电绝缘性能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2 毒性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毒性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3 降尘率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降尘率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吸湿性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5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按7.3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6 水溶液PH值 按7.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水溶液PH值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7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按7.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S型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腐蚀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 冷却方式可采用物理冷却方式或化学冷却方式,冷却剂和冷却装置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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