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灭火用途代码符号应直接地标志在操作说明下面。每一个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的书写表达可包括字母高度不小于1.0mm的代码部分,见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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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的尺寸不应小于16mm×16mm(不包括边界)。
9.4.3 对适用于扑灭多种类型火的推车式灭火器,其适用的灭火用途代码符号应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上。对于一些推车式灭火器用于某类火会对操作者产生危险,因而不考虑使用于该类火时,其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用红线从左顶角至右底角划去,并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上。
9.4.4 生产厂名或贸易商名可标志在灭火用途代码符号下面,但不能包含任何其他信息(如地址或电话号码)以致影响去注意这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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