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 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1.2 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布置; 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3 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 4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 3.1.3 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1.4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对勘察纲要的基本规定。 拟建工程相关资料对下一步工作影响较大,需重点叙述。 场地环境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周围已有工程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尤其是地下管线设施对勘察工作的影响。 3.1.2 本条是对勘探工作布置具体内容要求。 3.1.3 导致勘察方案调整或补充的情况较多,主要包括: 1 实际勘探揭示的岩土条件与预测情况差异较大,不能满足评价要求,需调整勘察方案; 2 设计变更导致原勘察工作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1.4 本条要求勘察纲要及其变更由相关责任人签署并按程序审批,可以强化责任,保障执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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