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8.1.3 例行检验 8.1.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8.1.3.2 灭火装置的例行检验应至少包括:外观质量(6.1.1)、装置构成(6.1.2)。 8.1.4 确认检验 8.1.4.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8.1.4.2 确认检验项目为除例行检验项目外表2规定的其他项目。 ![]() ![]() 试验程序应按附录A〜附录H的规定执行。 8.2 抽样方法 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H的规定执行。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出现A类不合格; ——出现B类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若已有1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或部件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合格,判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 8.3.3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8.3.4 确认检验 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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