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外观质量 6.3.1.1 干粉贮存容器外表面颜色应为大红色,表面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漏涂等缺陷。 6.3.1.2 干粉贮存容器的焊缝应均匀,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烧穿、咬边及未焊透等缺陷。 6.3.2 容器壁厚 容积不大于1000 L的干粉贮存容器壁厚按GB 5100第5章所规定壁厚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容积大于1000 L的干粉贮存容器壁厚应按GB 150的要求确定。 6.3.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试验时干粉贮存容器不应有渗漏、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压力保持时间5 min。 6.3.4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时干粉贮存容器不应破裂。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压力保持时间5min。 6.3.5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泡式泄漏。 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5min。 6.3.6 抗振性能 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干粉贮存容器应按7.7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时任何部件不应产生结构损坏;振动试验后干粉贮存容器内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1.5%。 6.3.7 塑料和橡胶件的热稳定性 干粉贮存容器的塑料和橡胶件应选用能长期与干粉灭火剂接触而不腐蚀损坏的材料制造;并应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应出现断裂和明显的脆化或软化现象。 6.3.8 充装量 贮存容器内干粉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大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3.9 其他要求 干粉贮存容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TSG R000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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