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条文说明
本节提出配电网经济评价的依据、原则、内容和基本方法,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关于经济评价的内容,同时将配电网规划视为大的项目考虑。
由于列入规划内容的配电网项目具有明显的投资收益和社会价值,通过对配网规划进行经济性评价,能够引导配网规划编制主体优化配电网项目,使电网建设发挥更大的效益。所以在宏观评价配电网建设项目时,应考虑配电网投资的经济性。 经济评价报告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负责,应根据配电网规划的规模、深度和委托方要求进行。近期配电网规划应进行经济评价,中长期配电网规划经济评价可以简化。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经济评价应遵守: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防止重复和扩大计算范围; 2 可比原则,使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3.3 财务评价指标,应依据下列有关政策、文件、评价指标、参数进行分析、评价: 1 国家、各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物价部门有关财税、信贷、经济评价政策、文件等; 2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3 电网公司财务(报告)指标; 4 地区、行业经济评价基准参数; 5 其他相关依据。 3.3.4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地区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项目范围内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规划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有规划”即在规划年限内,实施规划后的情况;“无规划”即在规划年限内不实施规划的情况。财务评价范围为规划期内规划项目的增量,即规划期内新增加的投资、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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