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水泥工厂的生产辅助用室宜包括值班室、控制室及存衣室、卫生间和浴室等生活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可包括厂前区的办公楼或综合服务楼(行政中心)、食堂、浴室、员工宿舍、招待所、卫生所(急救站)、门卫室等。 9.3.2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3.3 控制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应布置在便于观察设备运行的部位,并应设置固定观察窗; 2 控制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的布置应便于保洁,有特殊要求时可做活动地板和吊顶; 3 控制室内的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60dB(A)。 条文说明
9.3.2 本条要求采暖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传热系数的限值、窗墙比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并应特别关注门窗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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