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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防火

2024-12-6 14:58|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10.5.1 建(构)筑物之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联合厂房及存储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10.5.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10.5.3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10.5
10.5.1 建(构)筑物之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联合厂房及存储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10.5.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3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10.5.4 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5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每层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安全疏散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安全疏散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联合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总净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6 熔制车间内的明火或高温区域不应采用耐火极限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隔墙设置条件不满足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10.5.7 厂房地下部分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8 设在厂房内的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不应采用耐火极限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0.5.9 油浸式变压器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5.10 联合厂房及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每个防火分区窗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
 

条文说明
10.5.3 联合厂房的面积及体积较大,布置设备较多,可能会延长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时间;同时,岩棉工厂的生产需要各种设备及仪器,建设投资较大,一旦失火将造成重大的损失。鉴于以上特点,为了保障工厂人员及财产安全,设置本条规定。
10.5.8、10.5.9 这两条规定了岩棉厂房内设置重要设备用房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此保证厂房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重要设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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