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规划,统筹设计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生活污水与雨水应分别排放。
11.3.2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11.3.3 当排水水质达不到城镇排水管道或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时,应设置局部排水处理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粪便污水应设置化粪池;
2 汽车洗车台的排水及食堂含油污水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
11.3.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11.3.5 厂区应设事故处理水池。
11.3.6 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
11.3.2 室外排水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是基本要求;对缺水地区,采用雨水回收利用对节约用水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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