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建设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盐渍土等地区的厂房,分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的有关规定
10.1.2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10.1.3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并应合理利用地方材料和工业回用材料。
条文说明
10.1.2 涤纶工厂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有关规定执行,该规范未做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10.1.3 目前住建部和各省、市均有节能及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方面的要求,本条做出原则性规定,各建设项目可根据各地情况和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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