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首先满足当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应在取得有关水资源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表水宜作为生产用水水源,可选择一种以上水源。 8.3.2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8.3.3 当水源水质无法直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应经过处理后使用。 条文说明
8.3.1 本条对供水水源的选择作出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关于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勘察的强制性要求。 8.3.2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关于深井水作为水源时的强制性要求。 8.3.3 对给水处理作出了规定,一般处理工艺、设备见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软化除盐处理工艺与设备见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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