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麻纺织工厂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验布和修布宜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荧光灯,局部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不同的光源。漂染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 10.2.2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10.2.3 照明配电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分区设照明配电箱。 10.2.4 车间内应设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标志。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10.2.5 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接自同一台变压器不同馈电线路的专用线路上。 10.2.6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安全及维护方便。 10.2.7 麻纺织工厂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2.8 麻纺织工厂各生产车间照度可按本规范第G.0.1条~第G.0.5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0.2.8 麻纺织工厂各生产车间照度表是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并适当提高了照度值,同时考虑节能的要求,不过于加大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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