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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气防爆

2024-12-6 14:41| 发布者: Epona|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3.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的划分如下: 氨

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3.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的划分如下:

    氨纶纤维生产过程中,聚合、原液制备、中间罐区、精制回收及泵房等场所,有二乙胺、乙二胺和1,2-丙二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逸散。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聚合、原液制备、精制回收、泵房及中间罐区大部分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或即使出现也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将此类划为2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罐区的局部(二乙胺、乙二胺和1,2-丙二胺罐顶呼吸阀处)为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会出现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及地坑、地沟,划为1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上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详见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本条文说明的第8.3.1条、第8.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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