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条文说明
7.0.1 本条参考全国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的大小,将其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按表7.0.1要求对广告设施与标识进行分类时,只要a或S任一值符合要求即成立,如当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边长a≥4m或面积S≥10m2,则此广告设施与标识即为大型
7.0.2 本条针对国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计、制作参差不齐的现状,规定广告设施及标识不仅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还应追求“美”,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 7.0.3 针对广告设施与标识在文字使用上出现的新问题,本条提出了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在原标准第6.4条对广告过期后的处理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未过期的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7.0.4 一味限制广告会导致乱张贴广告的行为,甚至是极端行为,如屡禁不止的“城市牛皮癣”现象等。本条从疏导角度,提出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场所,正确引导广告张贴行为。 7.0.5 本条明确了各城市应严禁设置广告的区域及位置,以免影响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条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 7.0.6 本条提出限制大型广告的设置区域,避免大型广告给人造成的压抑感觉,破坏城市整体形象。 7.0.7 本条对城市公共绿地周边的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8 本条对对外交通道路沿线、场站周边广告设置提出要求。 7.0.9 本条明确了屋顶广告的设置控制要求。 7.0.10 本条明确了墙面广告的建设控制要求。 7.0.11 为解决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人行道上的设施过多,公共空间拥挤”的问题,本条对人行道上的广告设置提出了要求,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广告。 7.0.12 本条明确了交通工具上的广告设置、维护要求。 7.0.13 本条明确了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的设置要求。 7.0.14 本条规定了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招牌的具体设置要求,强调招牌面积不宜过大。 7.0.15 本条明确了各类标识的设置、管理要求,确保既准确导向又不影响城市容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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