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和多层联合厂房,同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雨、隔声等要求。 9.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9.1.3的规定执行。 表9.1.3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9.1.4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规模、受灾停产后经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表9.1.4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9.1.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辅助建筑宜合并建设。 条文说明
9.1.1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人员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9.1.2 结构形式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节能环保。 9.1.3 表9.1.3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加气混凝土工厂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9.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共分为四类: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表9.1.4是按此分类,对加气混凝土工厂各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防等级的具体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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