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无法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要求时; 2 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人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合理时; 3 地震区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时。 9.6.2 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根据跨度采用轻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大跨度屋盖结构宜采用轻钢结构。 9.6.3 蒸压釜基础应计入不均匀沉降带来的影响。 9.6.4 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6.1 确定基础方案是加气混凝土工厂结构设计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天然地基比人工地基经济,但对重型建筑物、构筑物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天然地基不一定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达到经济目的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9.6.3 由于基础地坑排水不畅而基础长期处于泡水状态,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影响设备使用,因此设计时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带来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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