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1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确定。 16.5.2 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后果及防雷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站、储油罐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宿舍、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一般性生产车间厂房; 4)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20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 16.5.3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6.5.4 雷雨天气时不得在室外操作吊车、叉车等设备。 16.5.5 雷雨天气时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条文说明
16.5.2 防雷设计要对当地地质气象状况作出精确统计,对需要防雷的建筑物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相关条款。 16.5.3 处于多雷暴地区的厂房、宿舍、办公楼均属于二类防雷建筑。多雷暴地区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设施应按一级防雷设置,因防雷装置的提高并不占用很大投资,所以在防雷建筑分类时,处于模糊界限中的建筑可按高一级防雷设置,确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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