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2.1-1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 表6.2.1-2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表6.2.4 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 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筒仓支承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7。 6.2.5 8度、9度时,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规定。 6.2.7 排架结构的屋盖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6.2.7-1~表6.2.7-3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 2 屋架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架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2)8度~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排架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3)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4)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排架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3 屋盖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度、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Ⅲ、Ⅳ类场地且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固的端节点构造。 表6.2.7-1 A类排架结构的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 表6.2.7-2 A类排架结构的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 续表6.2.7-2 ![]()
表6.2.7-3 A类排架结构的有檩屋盖支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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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Ⅱ)第二级鉴定
6.2.14 平面较规则,且竖向布置连续的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附录C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布置不规则或竖向不连续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分析,并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尚可按本标准第6.2.21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 ![]()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本标准第6.2.19条计算。 6.2.17 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时,可取1.4。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类框排架结构的规定时,可取1.25。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本条第1~4款体系影响系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2.18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可取0.80~0.95。 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可取0.70~0.95。 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2.19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可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0;对计及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截面抗震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6.2.20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6.2.21 下列情况的排架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验算: 1 8度时,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2 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验算排架柱。 条文说明
6.2.1 现有结构体系的鉴定包括节点连接方式、跨数的合理性和规则性的判别。
连接方式主要是指刚接和铰接,以及梁底纵向钢筋的锚固等。 单跨框架对抗震不利,明确要求8度、9度时乙类设防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的多跨框架在8度、9度时,还建议检查其“强柱弱梁”的程度。参照欧洲抗震规范,可计入柱边以外2倍楼板厚度的分布钢筋参与梁的受力。 框架结构的规则性判别,基本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关于框架结构的要求。 6.2.2 本条对材料强度的要求是最低的,直接影响了结构的承载力。 6.2.3~6.2.5 整体性连接构造的鉴定分两类: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只判断梁、柱的配筋构造是否满足非抗震设计要求。检查梁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对乙类设防的混凝土框架,增加了框架柱最小纵向钢筋和箍筋的检查要求。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要检查纵筋、箍筋、轴压比等。作为简化的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控制柱截面,9度时还要验算柱的轴压比。框架-抗震墙中抗震墙的构造要求,是参照93版设计规范提出的。 6.2.6 砌体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鉴定要求,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A类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规定给出的。 6.2.7~6.2.12 排架结构的第一级鉴定要求,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A类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规定给出的。 6.2.13 本条规定了不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就评为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情况,并要求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况采取加固等措施。 6.2.14 平面较规则和竖向布置连续时,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或竖向布置不规则、不连续时,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进行抗震分析,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其构件组合的内力设计值也不作调整。 6.2.15~6.2.19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验算,构造影响系数的取值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由于第二级鉴定时对材料强度和纵向钢筋不作要求,而体系影响系数只与规则性、箍筋构造和轴压比等有关。 2 当部分构造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而部分构造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3 不符合的程度大或有若干项不符合时取较小值;对不同烈度鉴定要求相同的项目,烈度高者,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小值。 4 结构损伤包括因建造年代甚早、混凝土碳化而造成的钢筋锈蚀;损伤和倾斜的修复,通常要考虑新旧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发挥效果而取小于1.0的影响系数。 5 局部影响系数只乘以有关的平面框架,即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墙的平面框架或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规定时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计算结构楼层现有承载力时,与93版设计规范相同,应取结构构件现有截面尺寸、现有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具体见本标准附录C;计算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系数特征周期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93版设计规范取值,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6.2.20 本条规定了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种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和考虑构造影响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法。一般情况采用前者,当前者不适用时采用后者。 6.2.21 本条规定排架结构须验算的构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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