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19.3.1 热风炉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3.4 不符合本标准第19.3.1~19.3.3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内燃式、顶燃式热风炉和燃烧室为钢筒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以及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的燃烧室为支架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分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19.3.1~19.3.4 热风炉的抗震鉴定检查要求和抗震验算范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但要求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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