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21.3.1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1.3.2-1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 ![]()
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1.3.2-2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 ![]()
4 圈梁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21.3.3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21.3.2 对沉淀池、蓄水池的整体性连接,特别是构造柱、圈梁作了规定。9度地区不宜采用砌体水池,但考虑到实际现状,仍对9度现有砌体水池提出相应的要求。
21.3.3 现行国家标准是指《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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