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2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9.2.4 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
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 注:表中●——应设的级别;○——可设的级别。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9.2.1 将镇区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不再称为一、二、三、四级,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9.2.3 表9.2.3规定了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等五项设计指标。其中主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由原标准的24~32m调整为24~36m,理由是:①考虑镇区发展需要和“节地”要求适当增加;②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4 规划镇区道路系统,要根据镇区的规模按表9.2.4的规定进行配置。表中应设的级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道路的级别;可设的级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的道路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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