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Q=Q1(1+K)n
式中 Q——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10.4.3 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10.4.3选定。
表10.4.3 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10.4.4 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0.4.4 电力线路的输送功率、输送距离及线路走廊宽度
10.4.5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10.4.2 镇所辖地区内的用电负荷,因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水平、人口规模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可采用现状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较为实际。增长率应根据历年来增长情况并考虑发展趋势等因素加以确定。K值为年综合用电增长率,一般为5%~8%,位于发达地区的镇可取较小值,地处发展地区的镇可取较大值,K值也可根据规划期内的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同时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预测方法进行校核。
10.4.4 供配电系统如果结线复杂、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复杂,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要求合理地确定电压等级、输送距离,划分用电分区范围,以减少变电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本条还规定了高压线路走廊宽度,表10.4.4中未列入的220kV、330kV、500kY电压,其线路走廊宽度分别为30~40m、35~45m、60~75m。 10.4.7 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互补,开发小水电、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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