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信息技术设备应按设计要求确认安装位置,并应按设备主次逐个安装机柜、机架。 9.2.2 各类配线的额定电压值、色标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备用。 9.2.3 敷设各类配线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位置和走向安装固定。 9.2.4 已安装固定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与建筑物内的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4Ω。 9.2.5 各类配线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布设到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内,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与低压配电系统和信息技术设备相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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