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施工完成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系统调试与验收: 1 应对子系统及整个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调试与验收应在设备安装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测试合格并通过不间断运行、试运行至少3个月后进行。 3 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标定或校准后使用,并应在其有效期内。 4 系统调试可包括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和联调;系统测试可包括系统功能检测和系统性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通用、智能卡和读写机具的功能检测。 5 系统调试应做好记录,以备验收、归档。 6 单机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安装验收完成后、系统调试前应进行单机调试; 2)设备的硬件、软件配置,网络地址设置、预置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中预装的软件应登录正常,应用程序、调试工具软件应无死机或不响应。 7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调试应包括通用功能、子系统及集成系统调试; 2)系统调试应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的调试大纲进行; 3)单机调试完成后,联调前应进行智能卡系统调试。 8 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现场接口协议、现场测点对应性、接口专业功能和系统联动功能的测试。 2)现场调试之前应提供实验室接口协议测试报告和测点对应性模拟测试报告,接口协议测试应包括冗余链路测试,测点对应性模拟测试应覆盖100%测点; 3)参与联调的各接口系统应完成单系统调试,并应提供单系统调试报告; 4)联调应验证接口专业功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联调应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的调试大纲进行。 3.6.2 系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对应性测试应从智能卡系统人机界面至现场设备依次完成。 2 测点对应性应按测点清单进行抽样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到点测试抽测应覆盖所有设备类型,抽测点数不应低于该接口专业总点数的10%;当抽测中发现任何错误,抽测比例应增加至20%,如再有错误,应进行整改后重新测试; 2)模拟测试后有设计变更的,应重新进行系统测试; 3)控制类测点应在现场进行100%端到端测试,不得进行抽测; 4)紧急控制盘(IBP)硬线接口应在现场进行100%端到端测试,不得进行抽测。 3 测量仪器和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机构鉴定或校准,并应在计量有效期内。 4 系统完成联调,经过功能、性能测试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后,应进行不间断运行测试,不间断运行测试时间不得少于72h。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整改后开始不间断运行测试: 1)系统硬件未出现故障时,软件运行异常,导致全部或部分系统功能丧失; 2)系统的主要设备,如服务器、交换机、操作工作站和通信前置机等发生故障,导致全部或部分系统功能丧失。 3.6.3 系统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前应完成全部调试和测试工作,并应通过不间断运行测试。 2 试运行时间应至少3个月。 3 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整理试运行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 3.6.4 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与系统集成商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2 涉密项目的验收,严禁泄密。 3 应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的规定内容外,尚应包括试运行记录与报告,以及验收清单和验收报告等。 4 验收不通过的系统不应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应整改后再进行验收,直至合格。 5 系统移交应包括工程文件移交和系统操作、维护、管理的移交。 条文说明
3.6.1 设备安装检查、施工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自测或验收。系统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在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竣工验收证书,提交需要审核的竣工验收材料,由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系统进行验收。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