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并适合于施工现场照明设置的需要。
10.1.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所选灯具适应施工中可靠性高,不需经常开闭以及节能的要求。 10.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规定。 10.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中对一般电气装置使用前确认其完好性的要求。 10.1.5 本条规定的单项照明用电方案可按本章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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