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和养护管理站等沿线设施的排水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达标排放的原则确定排水系统的组成,合理选择污水处理方案。有条件时,宜采用雨水与污水分开排放的方案。
7.5.2 沿线设施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环境强敏感和中等敏感路段,沿线设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级以上标准。
2 水环境弱敏感路段,沿线设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二级以上标准。
3 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4 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后用于再生利用时,其水质应根据具体用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7.5.3 洗车台(场)、加油站应设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前应经过处理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5.4 沿线设施的雨水汇集、排放设计应按照本规范第4~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7.5.5 公路沿线设施的排水设计应与主线排水系统有机结合,经处理合格的污水可通过主线排水系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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