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污水处理场场址宜按下列原则选择: 条文说明
12.1.1 场址是否合理涉及整个工程的合理性,对工程投资、运行维护、管理都有很大影响,本条文对场址的选择提出了应遵循的条件。
12.1.2 污水回用处理场场址除符合本规范第12.1.1条的基本原则外,靠近回用水源及主要用户,可节省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污水处理场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水量充裕,水质相对较好,回用处理难度较小,宜作为回用水源。故回用水处理场尽可能与污水处理场合并建设,有利于附属建(构)筑物统一设置,有利生产管理,对节省用地,降低工程投资和处理成本有利,故提出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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