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泵站等建(构)筑物。 4.3.2 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4.3.3 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4.3.2 本条内容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进行制定。
4.3.3 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墩和防撞护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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