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别、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我国城市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为了使城市给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类别、不同建设规模、不同供水水源和供水的水质等要求合理确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本条规定了城市的分类以及给水工程的建设规模。由于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不同,水厂的净化工艺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应综合各种有关的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主要是宏观控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标准,小城镇由于条件不一、经济生活水平、工业发展等条件差异较大,除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外,其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以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类别:特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 城市给水建设规模分为三类,规模的上限定为50万m3/d,下限为5万m3/d。一般情况下,规模的划分已经包括了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内容,超过上限的建设标准以上限为准并宜适当降低指标,如单位水量的用地、定员、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等指标;低于本建设标准的下限可按照下限的指标控制。原则上,不在本建设标准范围的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可参照相应规模的指标控制。 本条规定的建设规模主要指给水工程中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城市供水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城市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给水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性质、人口、工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水资源条件以及原有供水设施,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使城市供水能力与城市发展规划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 在确定城市给水建设规模时要考虑城市水资源条件,提出水资源利用方案,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进行水量预测。充分考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用于城市一般绿化、道路浇洒以及其他城市杂用水等低质用水,在城市给水规模确定时适当扣减用水量。 在确定城市供水规模时,可结合建设部供水规划的目标合理确定。 建设部供水规划中关于规模的目标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量,具体如下: 一、供水普及率。 全国城市平均供水普及率,到2010年底应达到92%,2020年应达到98%;人口较多,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城市可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到2010年应不低于85%,到2020年不低于90%。 二、供水水量。 城市供水应当满足城市合理的最高日用水量需求。 供水能力建设目标应当在科学分析、研究后确定的规划用水量的基础上,将城市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再增加10%~15%的后备,到2010年,设市城市都应当具备后备能力,到2020年,建制镇也应具有后备能力。 第十七条 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一般应根据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设施、服务设施(包括机关、团体、公共建筑、商业、娱乐等设施)、城市流动人口比例以及近几年实际用水量增长率等因素,选择一定的模式,进行预测。城市用水增长率曲线的变化是有阶段性的,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工业生产与居民生活水平较低时,发展速度较快,供水增长率较高;当城市工业生产有了一定基础或发展到一定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供水设施日趋完善,供水增长率趋于平稳,经过这一阶段后,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国内近几年的用水量增长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特征。因此,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合适的用水量增长率。 用水量的预测要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对用水量指标的基本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对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确的指标和规定,要根据规范的规定,并分析当地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城市用水量。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工业用水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其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产值发展计划、工业结构、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指数以及提高节约用水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万元产值取水量在工业产值增加时应当逐渐降低,也可直接采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结合实际工业用水量分析确定。如工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则应按行业分别测算,并将节水率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考虑在内。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取水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取水工程项目构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条件复杂程度而有较大差别,根据具体取水条件确定必要的项目构成。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由管井、大口井或渗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电变电设施)和井间输水管道、井群控制设备等构成。地表水取水较复杂,除了取水构筑物包括引水管道与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证率建设取水需要的拦蓄构筑物(包括水库、拦河闸等),河道防治构筑物(包括防洪、护岸工程)等,以保证安全取水。 此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对给水工程的净(配)水厂的类型和包括的生产设施内容进行了明确。给水厂分为净水厂和配水厂。净水厂根据水处理工艺的流程和单元组合有常规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等,包括了目前不同水源的水处理工艺基本流程。水处理工艺部分主要包括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地下水配水厂一般水质较好,只需要设消毒设施。当含铁、锰或氟超过标准时应根据技术分析,增加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 第二十二条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的内容主要根据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随着各个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般没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设,可以根据各地区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因此,有些内容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安保等可以首先考虑社会化解决。 第二十三条 随着城市附近水资源的污染,取水距离越来越远,远距离取水项目的增多,使输水工程除输水管道(渠)外,还可能会增加隧洞、过河管、管桥等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以及储水水库调蓄设施。管道(渠)的附属配套设施还包括:输水管道(渠)的泄水阀、排(进)气阀、检修阀门等,以及供变电、必要的事故抢修和用于管道维护的道路工程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配水工程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构成除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还包括消防设施,分区、分压泵站设施,城市管网的调度平衡设施,检测水压、水质设施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所列项目的建设要结合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的建设内容,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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