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城市性质、经济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满足供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管理。 条文说明
第五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确定的原则以及设置控制系统的目标。水厂和泵站的自动控制水平确定的依据主要是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降低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
第五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确定的原则。对影响安全供水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检测设施,对其他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规定在满足第五十六条原则的前提下,Ⅱ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标准。目前国内水厂的自动控制水平较高,尤其是影响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如投药、滤池的反冲洗等,大部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的标准,以提高水厂和泵站的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为目标。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 第五十八条 本条规定新建的Ⅲ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控制水平,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本条规定所有自动控制设备均应有手动控制的条件,主要是保证自动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供水。 第六十条 本条规定小于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控制水平。对于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宜以手动控制为主,有条件时,可对主要的工艺单元设置自动控制,逐步实现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安全供水的自动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由于管理范围较大,采用“三遥”控制运行,可以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节约人力,便于调度管理,提高安全可靠性。 第六十二条 一座城市有多个水厂时,为保证城市给水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并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并设置相应的检测和监测设施,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保证供水安全。 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包括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相关参数。 已建立管网水力模型的供水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管网水质模型。根据浊度、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细菌、余氯、pH值、水温等参数与水质变化的关系,利用管网水质模型,预报管网中的余氯、细菌等指标的变化,为改善管网水质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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