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2.4.2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条文说明
2.4.3 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不得低于表2.4.1的要求。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检验条件和技术水平也有所不同,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厂,仍应不断创造条件增加新的检验项目,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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