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高强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3.1.2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
3.1.3 高强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对结构中重要和关键传力部位的高强钢构件的安全等级宜提高。
3.1.4 高强钢宜应用于下列构件:
1 由强度控制截面的构件;
2 要求自重轻且强度高的结构构件。
3.1.5 非抗震设计时,结构或构件变形、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3.1.6 抗震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构件的抗震等级、框架柱的长细比和截面板件宽厚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
3.1.7 高强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结构构件和连接的强度计算时应取0.80,结构构件的稳定计算时应取0.85;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可取1.0。
3.1.8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时,高强钢结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3.2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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