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和批发经营仓库区内不应设置无线电通信塔或基站。
13.7.2 当无线通信塔安装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发射天线、发射功率不大于50W,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通信塔与生产或储存电点火头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2 无线通信塔与生产或储存非电点火头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距离不应小于50m。
条文说明
13.7.1 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无线电业务日益扩展,发射功率不断增大,电磁环境(存在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日趋恶化。电点火头等在电磁环境中为敏感器材,危险物料受电磁辐射的影响尚在研究中,为防止电磁辐射引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为防止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偶然发生爆炸时破坏无线电通信设施,制定了本条规定。
13.7.2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是根据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周围安装的无线通信塔的发射天线频率、发射功率等参数确定的,当发射源参数不同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执行,或者通过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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