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高浊度水给水系统应包括取水工程、调蓄工程、水处理工程、输配水工程、泥沙输送工程、泥沙处理处置工程以及应急措施等。 3.1.2 高浊度水给水宜采用多水源或区域联网给水系统,或有备用水源的给水系统。 3.1.3 大、中型高浊度水给水工程的预处理设施,宜设置于水源地附近。调蓄水池的设置,应根据水源特点和安全供水的需要,并结合当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4 高浊度水预处理流程和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沙峰历时、泥沙颗粒组成、水量变化、水质变化、场地条件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管理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5 高浊度给水系统的泥沙输送、处理、利用和处置,应根据当地条件和环保要求,因地制宜,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环境条件允许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分期建设。 3.1.6 高浊度水给水系统宜强化系统运行中的自动化、机械化和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3.1.7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 3.1.8 非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可按用户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概括提出了高浊度水给水系统包括的工程内容。
3.1.2 关于给水系统选择的原则规定。
3.1.3 关于高浊度水给水工程预处理设施位置的原则规定。
3.1.4 关于高浊度水预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规定。
3.1.5 关于泥沙处理处置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3.1.6 关于高浊度水给水系统自动化、机械化和预警水平的原则规定。 3.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自然是必须执行的,在此提出是为了强调。两个标准并列,是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引用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也表达了“同时符合”的含义。 3.1.8 规定了非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可按用户要求确定。“用户要求”是指用户的行业标准或工艺标准对水质的要求,用户没有行业标准或工艺标准的,可根据用途综合分析确定主要水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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