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形、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并能满足对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结构和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2.2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增加勘探点。 3 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一个勘探点。 4 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数呈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 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 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4.2.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g=d+agβb (4.2.3-1)
式中:
dg——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m); d——基础埋置深度(m); a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的类别按表4.2.3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1.0;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c=d+acβb (4.2.3-2)
式中:
表4.2.3 经验系数ac、ag
注:1 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深度应考虑的因素和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探明高层建筑地基的均匀性,防止发生倾斜。
4.2.2 勘探点间距的规定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提出的。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深孔不应少于2个是为满足倾斜和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规定的。大直径桩因其承受荷载较大,结构对其沉降量要求较严,因此,当地基条件复杂时,宜在每个桩下都布置有钻孔,以取得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 4.2.3 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原则是依照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提出的。此外,本条还重点强调特殊土场地,尤其是对处于断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位于斜坡附近对整体稳定性有影响以及抗震设防有要求的场地,其控制性勘察孔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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