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6.4.2 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水位正常。
6.4.3 驳岸、池壁应确保安全稳固,无缺损,整洁美观。
6.4.4 安全提示应确保标志明显,位置合理。
6.4.5 水景设施及水系循环、动力及排灌设施应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条文说明
6.4.2~6.4.5 景观水体的管理注意其驳岸、池壁及水景设施的完好,水位的正常,水面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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