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1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11.3.1确定。 11.6.2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引水枢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6.2确定。 表11.6.2 引水枢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6.3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1.6.1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第3.3.1条的规定。 11.6.2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第3.3.2条关于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防洪标准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设计洪水标准是一致的,增加了校核洪水标准。 11.6.3 灌溉与排水工程除蓄水、引水、提水等主要建筑物外,灌区内还需布置大量的灌溉渠道、排水(洪)沟渠及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渠道泵站、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重要性一般低于蓄水和渠首引水、提水枢纽等主要工程,限于篇幅,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际应用中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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