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规模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适应。 8.4.2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8.4.3 饲料加工、贮存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围墙大门宽度不应小于6m,出入口应设车辆消毒池。 8.4.4 饲料加工、贮存场道路应采用硬质路面,并应满足中型及以上载重货车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泊的要求。 8.4.5 饲料加工、贮存场院落内应设饲料晾晒场,地面平整、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并采用光面天然石材或抹光混凝土地面。 8.4.6 饲料加工场、贮存场和草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 8.4.7 饲料加工场的颗粒料加工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料加工间应分为原粮储存区、颗粒料加工区和颗粒料暂存区,并应设与用量相适应颗粒料加工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储存原粮、颗粒料的木质垫板、货架; 2 颗粒料加工间净高不应低于5m; 3 应设置通风窗或机械通风装置。 8.4.8 草库周边设置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1~8.4.8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标准的形成是依据我国动物园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集多家动物园管理经验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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